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觀護追踨輔導員的僱傭關係訴訟,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受雇的陳姓女子與北檢間僱傭關係存在,北檢並應給付陳女月薪及提繳陳女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北檢不服上訴二審;高院民庭今(16)日廢棄原判決,將僱傭關係改判給派遣公司「想談心理公司」,且薪資及勞金均由想談心理公司給付陳女。可上訴。
陳女起訴主張,她於112年8月17日寄送電子郵件至想談公司中崙心理諮商中心,應徵「觀護追踨輔導員」,於同年月24日在北檢面試,想談公司並未派員參與面試。
陳女於112年9月1日完成報到後,想談公司於同年月4日與陳女簽署勞動契約,約定每月薪資4萬6000元。陳女於112年11月3日函請北檢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規定直接僱用,北檢於同年月13日函覆拒絕協商與直接僱用。
陳女主張,依勞基法第17條之1第3項規定,她與北檢視為已成立勞動契約,該職務為繼續性工作,雙方應成立不定期契約,爰先位求為判決確認她與北檢間僱傭關係存在,北檢並應給付她薪資及提繳勞退金。備位求為判決確認她與想談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想談公司並應給付伊薪資及提繳勞退金。
北院審理認為,徵才廣告雖然是「想談公司」刊登,但北檢以事先面試並實質審查決定特定勞工的方式,變相利用勞動派遣制度,規避勞動法上所課予雇主的義務,違反勞動法上的「直接僱用」基本原則。因此判決陳女勝訴。
高院民庭審理後則認為,陳女自112年9月4日至同年12月31日任職北檢期間,雖係由北檢直接僱用,雙方成立勞動契約,然其等間之勞動契約為定期契約,陳女自113年1月1日起並無繼續在北檢工作,其等間勞動契約於112年12月31 日屆滿後已告終止,且陳女並無舉證證明其與北檢係成立不定期契約。所以,陳女先位求為判決確認其與北檢間僱傭關係存在,及北檢應給付薪資及提繳勞退金,均屬無據。
此外,陳女與想談公司間之勞動契約,係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9條1項規定,應為不定期契約。惟想談公司並無舉證證明有業務性質變更情形及已對陳女進行安置,則想談公司於113年1月7日依勞基法第 11條第4款規定終止系爭契約,並不合法,該契約仍屬存在。故陳女備位請求為判決確認與想談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及想談公司應給付薪資及提繳勞退金,即屬有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被控立委任內助理費涉貪 高虹安二審改判6月 高虹安:儘速完成復職程序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